我市数字城市建设2011纳入国家推广项目(国测国发【2011】45号文批准),全部建设任务于2013年8月2日完成并通过省厅组织的验收,实现与省级政务版平台互联互通。平台在公安、应急、武警、城管、规划、泰山区政法委、泰山管委及市局监管平台等26个部门得到应用。为加强地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市政府2013年出台了《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3】1号),《办法》于2018年到期后,我局根据市法制办要求对其进行了实施情况评估,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该《办法》延长5年,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依据
《办法》的直接上位法及主要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服务的指导意见》。
三、《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
文件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加强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中责任和义务,避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重复采集,节约财政资金。其意义是确保地理空间框架的唯一性和权威性。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文件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在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维护与应用方面的责任、义务。市国土资源部门(市测绘部门)是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要求;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审核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避免重复投入;其他政府应用部门根据权限在线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并负责本部门专题数据的采集、更新。同时,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露涉密数据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的行政处分。
五、《管理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文件出台后,由市政府发放相关部门,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管理办法》落实的工作要求
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是泰安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其中,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保密信息,其建设、维护、更新、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泰安市电子政务专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泰安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其中进行管理,其他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原则上应在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部门应用信息系统应通过二次开发接口与数字泰安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公共平台加载最新测绘成果,并逐步统一到数字泰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来,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应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部门,应结合数字泰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开发应用,避免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