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7〕4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2018-01-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取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预评价审查。
  3.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4.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5.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职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2.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以下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分公司);(六)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4.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指导、监督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统计和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受市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施设备 (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 (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的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全市安监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科技信息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政策、规划;组织拟订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获取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含职业健康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
  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要事项;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领域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查工作;指导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五)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审查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及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化工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对油气管道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指导;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相关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事故及违法案件举报的查处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七)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健康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采空区治理。对2016年前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的非煤矿矿山采空区,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县(市、区)政府开展调查治理工作;对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安监局牵头,督促县(市、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二)关于矿井关闭。市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煤炭局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按照《泰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泰编办〔2012〕105号)执行。 
  (四)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在市级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化学品、合成氨之外,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受省安监局委托核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准剧毒化学品跨本县(市、区)道路运输通行申请。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六)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按照《泰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泰编〔2015〕1号)执行。
  (七)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安监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市政府行政执法机构。
  (二)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1名,今后随自然减员收回。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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