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7〕1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信息来源: 2018-01-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精神,现就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泰安市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工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规定,检查督导各级、各部门制度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制度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理或转办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投诉举报。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市、区)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审查对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审查程序
  各级、各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凡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连同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开。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四、审查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对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五、存量政策清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逐一进行梳理,分别提出废止、修改、保留意见,经联席会议研究后,凡属废止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发布废止决定;凡属修改的,于2017年底前由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修改,按程序审查、审议后发布,并登记备案。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级各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清理工作。

  六、建立评估、监督制度
  各级、各部门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及时提报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资料。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已发布政策措施的监督,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泰安市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泰安市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展宝卫  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陈建军  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
  段爱华  市物价局局长
  成员:吕传庆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梁进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
  徐从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
  刘兴成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
  陈书林  市科技局副局长 
  鹿  锋  市民政局调研员 
  孙  磊  市财政局副局长     
  周  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凤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郭启锋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李怀岭  市水利渔业局总工程师
  许立波  市农业局副局长  
  刘  媚  市商务局副局长    
  张安军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
  王正增  市环保局调研员   
  贝绍阳  市国资委副调研员       
  孙洪英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米文珂  市工商局副局长   
  李希恩  市质监局稽查局局长
  李西坤  市地税局副局长
  姜东涛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
  王福义  市计生协会副会长 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段爱华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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