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2012-09-19
投诉受理部门:泰安市旅游投诉中心
投诉受理电话:0538-8264469、 0538-8285462
投诉受理程序:
(一)审查。承办人接到投诉书,应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并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填写《不予受理投诉申请通知书》,并在接到投诉书五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
(二)立案。在接到投诉书五日内,填写《旅游投诉立案审批表》,并向投诉者发送《受理投诉申请通知书》,向被投诉者发送《要求书面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复印件。对属于相关部门办理的,应填写《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并在接到投诉书五日内发送相关部门和投诉者。
(三)协商调解。投诉者有权要求调解,有权与被投诉者进行和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的,应在三日内将书面协议送投诉管理机关。
(四)处理、决定。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十五日内将《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者和投诉者。
(五)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6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投诉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 投诉时效。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9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七) 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