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2018-01-16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程实际,现对我市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干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一)明渠(穿黄河工程和济平干渠东平段)、排气井、管理站的管理范围,依据南水北调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范围划定。
(二)利用柳长河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管理范围,依据南水北调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范围外围线之间区域划定。
(三)八里湾泵站、水闸的管理范围,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划定。
(四)滩地埋管、穿黄河隧洞的管理范围,依据地下滩地埋管建筑物及隧洞建筑物外轮廓地面投影划定。
二、保护范围划定
(一)明渠(穿黄河工程和济平干渠东平段)保护范围为自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护堤地范围为自渠道外堤脚向外30米以内的区域。
(二)利用柳长河河道作为输水渠道保护范围为自柳长河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护堤地范围为自渠道外堤脚向外30米以内的区域。
(三)八里湾泵站、水闸保护范围为自管理范围线向外200米以内的区域。
(四)滩地埋管保护范围为自地下滩地埋管建筑物外轮廓地面投影向外50米以内的区域。
(五)隧洞保护范围为自地下隧洞建筑物外轮廓地面投影向外50米以内的区域。
(六)滩地埋管的排气井保护范围不单独划定。
(七)管理站保护范围不单独划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