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R-2016-0060001
泰科发〔2016〕54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局、泰山景区科研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科技厅《培育科技创新品牌 深入开展“双创”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清洁能源等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利代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服务。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园区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企业科技园、创业园等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创新。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局对所在区域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的孵化器,经所在地科技局推荐,依照本办法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
第六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设立单位为泰安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三)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管理规范,组织机构健全,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合理,素质高;
(四)拥有必要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必需的研发和办公场地;
(五)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较强,服务管理制度健全,建有综合科技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拥有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满足在孵企业创新创业发展需要;
专业孵化器应符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技术领域明确,并建有该专业领域公共研发平台;具备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能力。
(六)已设立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具备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的能力;
(七)科技型企业(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占入驻企业总量不低于30%。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3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首先向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3、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4、孵化器管理人员清单,孵化企业及在孵企业清单;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局形式审查及推荐意见。
(三)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由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局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办公会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颁发“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并予以公布。通过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九条 市科技局将孵化器建设纳入工作重点,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各县市区和泰安高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快发展的具体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科技局将在孵化服务、创业辅导、种子资金、技术平台、投资融资等孵化器建设方面加强指导和培育,在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及培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绩效显著、服务特色突出的,优先推荐省级孵化器备案和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十一条 凡通过备案的市级孵化器,将在以下方面予以扶持:
(一)对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依据服务面积、在孵企业数量、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公共设备配置等情况,择优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全面落实《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孵化器在孵企业“小升高”的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市级再对企业补助10万元;在孵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对孵化器予以一次性补助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孵化器培育的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科技发展计划中择优给予扶持。
(四)积极支持入驻企业和创业者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孵化器举办路演大赛、创新大赛等;支持主办或承办具有全国、全省、全市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节等活动。
(五)完善孵化器金融服务体系,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对接交流活动,协调引进或设立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帮助在孵企业引进社会资本,提高孵化器投融资服务能力;泰山科技创业资金重点资助孵化器内创业企业。
(六)帮助入驻企业运用好“创新券”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七)根据需要优先选派优秀创业导师,帮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八)组建泰安市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联盟,搭建交流平台,推进资源共享。
(九)全面落实山东省科技厅《培育科技创新品牌 深入开展“双创”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培育百个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加快专业化步伐,促进提质增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通过备案的市级孵化器,实行年度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政府补贴的依据。各孵化器应如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孵化器发展情况报告。对评估不合格的,须进行整改,如仍未达标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原泰安市人民政府2005年2月18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5〕6号)同时废止。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