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8〕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 2018-05-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泰安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保障全市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山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艾滋病防治工作体系更加健全,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基本消除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坚持源头治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保持在低流行水平。
  (一)城乡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二)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覆盖90%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检测点覆盖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三)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四)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五)待孕夫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率达到95%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接受母婴阻断的比例达到100%。
  (六)无偿献血者血液核酸检测率达到100%。
  (七)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二、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1.加强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传播积极健康的婚恋观念,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要组织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至少设置一块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栏,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2.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强化青年学生、流动人口、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培训、出国劳务培训等内容。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汽车客运站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3.拓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手段。根据本地疫情和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可接受性。更加注重艾滋病防治的警示性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群众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的影响,更加注重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艾滋病防治技术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宣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人群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宣传、公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媒体、网络的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积极引导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正面宣传。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加强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要加强性病防治,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
  3.积极预防母婴传播。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实施,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关口前移,做好艾滋病初筛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4.持续减少血液传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情形。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管控吸毒人员。对合成毒品滥用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加强合成毒品滥用人员疫情监测、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力度,减少合成毒品滥用导致的艾滋病传播。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认真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合理规划设置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确保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出入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病人安全防护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三)加强病人发现和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传播
  1.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性病、丙肝咨询监测网络。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具备艾滋病确证、CD4+T淋巴细胞以及病毒载量检测能力。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等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监管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各县(市、区)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部门要为抓获的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有条件的检测机构可通过网络预约、电话预约和主动服务等手段,方便有意愿的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
  2.提高随访管理质量。加强感染者和病人管理,在首次随访服务中,告知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其主动寻求并接受随访服务,督促其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提高随访质量。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有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建立健全随访转介机制,随访机构要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流入流出的转介工作。
  3.加强疫情监测和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提高患者生命生活质量
  1.提高抗病毒治疗工作水平。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为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科室,有专人负责抗病毒治疗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和转介工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落实救助政策。加强对生活困难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帮扶救助,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的救助工作。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落实好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加大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3.保障合法权益。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落实艾滋病关怀政策,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优化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做好隐私保护工作,创造公平宽松的学习环境。
  (五)探索艾滋病防治新模式,完善社会广泛参与机制
  1.加强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针对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创新艾滋病防治内容,探索防治新策略、新方法,为全市艾滋病防控工作积累宝贵经验。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支持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宣传干预、安全套推广、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转介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家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鼓励成立市、县艾滋病防治协会,建立完善市、县二级艾滋病防治协会网络,同时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3.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优势,在青年学生、妇女等重点人群中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鼓励爱心企业致力于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动员和支持有关团体、组织、基金会、公众人物和志愿者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艾滋病的合力和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防治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形成艾滋病防治合力。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开展对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组织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深化医改要求,结合当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提升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能力,县级以上疾控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确保艾滋病防治人员符合工作需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和计生机构人员艾滋病防治技能的培训和指导,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适当进行倾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任)上给予支持,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提供保障。
  (三)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对疫情严重地区、贫困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扶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技术支撑,提高防治水平。科技、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科技部门要加大艾滋病防控工作的科技支持力度,鼓励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要加强省内外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提高现有的项目管理水平。

  四、督导与评估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标准、方案,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和赋分,组织成员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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